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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人才遴选质量,引导本科生全面提升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坚持有利于保障考生自主报考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我校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监察处等职能部门,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
各院系(部)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院系(部)党政领导、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具体实施本单位推免生工作。
第二章 推荐
第四条推荐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成绩优秀,公共课成绩合格以上,在院系内名列前茅;外语水平优秀,达到接受院校相关专业所需的外语要求;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下简称“学术特长生”),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学术特长生”的条件按《四川外国语大学关于教授联名推荐“学术特长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七)为鼓励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可对学生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予以适当考虑。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第五条推荐名额
学校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依据各院系(部)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并结合各院系(部)上届推免学生的研究生录取率、出国深造率等与人才培养质量相关的因素,确定各院系(部)推荐名额。
各院系(部)在学校分配名额数的基础上按照1:1.5的比例,进行差额推荐,其中分配名额数为1人的院系(部),原则上推荐2人。
教育部当年单列的涉及我校的专项推免计划或方案,如“研究生支教团”推免、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接收外校推免生等,严格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按照推免工作规定及有关专门文件开展,确定差额推荐名单。
校内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经差额推报的初步名单,须由教务处组织审核或考核,择优推荐,并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
院系(部)推荐工作小组有权调整本单位内各专业的推荐名额。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保证推荐质量和推荐任务的顺利完成。如因组织不力造成推荐名额浪费,学校将在下一年度酌情减少该单位推荐数额。
第六条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通知启动推免工作后,各院系(部)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订或完善《院系(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内容应细化本单位推免工作小组构成、名额分配、推免条件、综合测评办法、推免工作程序、时间要求、公示期等。《实施细则》须于院系(部)推荐工作启动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在院系(部)网站上公布。
(二)各院系(部)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中进行广泛动员,多渠道宣传学校推免政策、条件及院系(部)推免名额、遴选办法及工作程序,告知《实施细则》查询路径和方式。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院系(部)申请,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院系(部)及时汇总学生的申请,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由院系(部)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确定可进入推免综合测评考核的学生名单,并及时公布。
(五)院系(部)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施办法》和本单位《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综合考核和测评,考核应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申请者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并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按推荐名额的1:1.5提出推荐人选并排序,确定院系(部)初步推荐名单。
(六)各院系(部)确定的初步推荐名单必须在本院系(部)网站公示。对有异议的学生,各院系(部)要查明情况,组织复议,并公布复议结果。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七)初步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部)应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数据库》,上述材料经院系(部)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按要求报教务处。院系(部)在推荐过程中接收的其它证明材料,如本科阶段成绩单、获奖复印件等存本单位备查,不需报送。
(八)由学校领导、教务处领导及教授专家等组成的推免资格复审工作小组,对院系(部)差额上报的初步推荐名单和《申请表》进行复审,并根据推荐当年的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复审或综合能力测试的方式,确定最终推荐名单。综合能力测试的方式和考核内容另行规定。
(九)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最终推荐名单进行审批,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上传推免生名单,上传成功后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十一)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自行进行网上跟踪、填报、确认复试时间、参与招生单位复试、确认录取等。
第三章 监督与复议
第七条 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
第八条 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院系(部)推荐名单公示期间,申请院系(部)推荐工作小组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指定日期内上交到院系(部)。
(二)院系(部)推荐工作小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视情况需要可对推荐申请人重新进行考核。
(三)院系(部)推荐工作小组应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推荐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有效。复议结论应在院系(部)推荐名单上报教务处之前告知申请人。
(四)各院系(部)在上报初步推荐名单时,应将本单位《复议申请表》汇总后一并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 对学校公示的最终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参照学校学生相关申诉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已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或本科毕业时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